国科火字〔2021〕154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现就做好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服务工作
(一)做好2021年评价服务收尾工作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企业评价信息表信息确认和公示公告工作,确保系统里待办事项全部清零。
(二)报备2022年评价工作机构信息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参与2022年评价服务工作的机构名单,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机构信息表》(附件1)于2021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中心。
二、集中抽查工作
(一)抽查范围
截至2021年10月20日获得2021年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上公告为准。抽查企业名单按不低于5%比例由系统随机确定。
(二)抽查内容
1.企业自主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各地科技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抽查内容。
(三)组织和安排
抽查工作由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抽查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核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信息化支撑。
1.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被抽查企业于2021年11月5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2.各地科技部门须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3.集中抽查工作须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年度总结工作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围绕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抽查工作情况、出台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企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等撰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于11月25日前报送我中心。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梳理本地区(省、市、县、区)现行有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的表1。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获取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将享受情况报送我中心,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的表2。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10-88656235 88656238
系统支持:010-88656314 88656316
电子邮箱:tsme@ctp.gov.cn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