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在北京召开,除了优秀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代表,人们也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走过30年历程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2008年底,科技部颁布《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和监督处罚机制等方面有何现实意义……近日,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就大家所关注的这些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我们知道,《实施细则》于1999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2004年科技部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那么,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目标?
曹健林:《实施细则》是做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实现依法评奖、科学评奖的重要保障。《实施细则》颁布之后,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科技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制。这次修订,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现有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所规定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框架体系下,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体制机制,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加强政策导向性,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营造创新环境,激励科技队伍,促进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首先,我们对总则条款(第三条)进行了修订,突出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政策导向,提出科技奖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营造创新环境”和“造就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以及“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目标。
此外,我们对其它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突出、强化了以下四个主要目标: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内涵,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条件标准,适当延缓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时限,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的检验,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度,保证国家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提高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及评审组织者的自律意识。
记者:近年来,科技界的学风问题广受社会关注,这次修订对急功近利、学术浮躁、报奖“搭车”等现象采取了哪些实质性的遏制措施?
曹健林: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标之一。如将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的时限由一年延长为三年,这就是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检验,以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的科学精神,同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为突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尖子人才的奖励,这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不得超过6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由以前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不限”改为“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位不得超过30个”,在注重团队激励的同时,突出对在成果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尖子人才的激励。
记者: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生力量,那么,通过这次修订《实施细则》,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否会传递一种信息,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曹健林:是的,本次修订我们调整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内涵和条件。例如,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也就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和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的奖励范围。同时,考虑到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是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主动实施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不一定都列入了国家有关计划,因此,取消了“重大工程类项目”必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条件。
记者: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是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追求的目标,这次修订如何进一步规范推荐、评审程序并且完善监督处罚机制,实现程序公正?
曹健林:在规范推荐、评审程序方面,有了一些新的修订。如:经评定没有获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如果再次报奖,由连续两年没有评上须隔一年进行,改为每次没有评上如果再报都须隔一年进行,这样就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在成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不断盲目报奖、重复报奖,浪费个人精力也浪费国家评奖资源。还规定了推荐项目的撤出机制,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一经受理公布,要求撤出者如果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从而通过增加撤出成本,防止轻率申报、随意撤除,增强推荐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再如,增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推荐评审结果公布的程序,将推荐受理结果一次公布改为推荐受理、初评和评审结果的三次公布,便于社会监督。明确可以在必要时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考察,以加强对重点项目、有争议项目及候选人的审查考核。
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异议、监督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专门设立了“异议处理”和“监督及处罚”两章。完善了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明确了对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和评审组织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增强各类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规范国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应用,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另外,对异议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的分类。我们认为,成果获奖候选人及其排序异议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异议都很重要,没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之分。
记者:能否结合您上述提到的修订条款,具体介绍一下在评奖过程中,如何杜绝不同行为主体的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
曹健林:为了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细则》还专门增加了针对不同行为主体违规的处罚措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严肃性。
第九十二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三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些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将增加评奖过程中违规的成本,通过很强的制度他律实现主体的自律,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过程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使评奖程序公开透明,监督检查贯穿始终。
记者:修订过程中,听取和采纳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曹健林:自去年5月《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启动后,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先后七次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和武警总部以及社会力量设奖单位等不同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三次召开评委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听取对《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科技部相关司局对修订稿的意见。同时,我们还结合科技部有关“科技评价与科技奖励”重大专题调研的开展,深入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听取意见。最后,修订稿基本成形后,我们还征求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意见。大家对于修订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是肯定的,认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更有利于提高国家科技奖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有利于营造创新的环境,有利于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十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修订稿,此次修订,目的是为了让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成果在阳光下角逐、涌现。
2008年底,科技部颁布《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和监督处罚机制等方面有何现实意义……近日,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就大家所关注的这些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我们知道,《实施细则》于1999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2004年科技部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那么,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目标?
曹健林:《实施细则》是做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实现依法评奖、科学评奖的重要保障。《实施细则》颁布之后,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科技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制。这次修订,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现有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所规定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框架体系下,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体制机制,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加强政策导向性,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营造创新环境,激励科技队伍,促进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首先,我们对总则条款(第三条)进行了修订,突出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政策导向,提出科技奖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营造创新环境”和“造就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以及“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目标。
此外,我们对其它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突出、强化了以下四个主要目标: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内涵,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条件标准,适当延缓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时限,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的检验,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度,保证国家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提高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及评审组织者的自律意识。
记者:近年来,科技界的学风问题广受社会关注,这次修订对急功近利、学术浮躁、报奖“搭车”等现象采取了哪些实质性的遏制措施?
曹健林: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标之一。如将成果完成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的时限由一年延长为三年,这就是加强对成果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检验,以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的科学精神,同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为突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尖子人才的奖励,这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不得超过6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由以前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不限”改为“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位不得超过30个”,在注重团队激励的同时,突出对在成果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尖子人才的激励。
记者: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生力量,那么,通过这次修订《实施细则》,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否会传递一种信息,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曹健林:是的,本次修订我们调整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内涵和条件。例如,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也就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和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的奖励范围。同时,考虑到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是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主动实施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不一定都列入了国家有关计划,因此,取消了“重大工程类项目”必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条件。
记者: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是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追求的目标,这次修订如何进一步规范推荐、评审程序并且完善监督处罚机制,实现程序公正?
曹健林:在规范推荐、评审程序方面,有了一些新的修订。如:经评定没有获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如果再次报奖,由连续两年没有评上须隔一年进行,改为每次没有评上如果再报都须隔一年进行,这样就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在成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不断盲目报奖、重复报奖,浪费个人精力也浪费国家评奖资源。还规定了推荐项目的撤出机制,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一经受理公布,要求撤出者如果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从而通过增加撤出成本,防止轻率申报、随意撤除,增强推荐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再如,增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推荐评审结果公布的程序,将推荐受理结果一次公布改为推荐受理、初评和评审结果的三次公布,便于社会监督。明确可以在必要时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考察,以加强对重点项目、有争议项目及候选人的审查考核。
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异议、监督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专门设立了“异议处理”和“监督及处罚”两章。完善了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明确了对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和评审组织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增强各类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规范国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应用,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另外,对异议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的分类。我们认为,成果获奖候选人及其排序异议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异议都很重要,没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之分。
记者:能否结合您上述提到的修订条款,具体介绍一下在评奖过程中,如何杜绝不同行为主体的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
曹健林:为了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细则》还专门增加了针对不同行为主体违规的处罚措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严肃性。
第九十二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三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些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将增加评奖过程中违规的成本,通过很强的制度他律实现主体的自律,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过程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使评奖程序公开透明,监督检查贯穿始终。
记者:修订过程中,听取和采纳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曹健林:自去年5月《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启动后,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先后七次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和武警总部以及社会力量设奖单位等不同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三次召开评委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听取对《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科技部相关司局对修订稿的意见。同时,我们还结合科技部有关“科技评价与科技奖励”重大专题调研的开展,深入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听取意见。最后,修订稿基本成形后,我们还征求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意见。大家对于修订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是肯定的,认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更有利于提高国家科技奖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有利于营造创新的环境,有利于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十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修订稿,此次修订,目的是为了让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成果在阳光下角逐、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