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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建议立项工作规范

国科企金[2008]024号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建议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心各处: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规范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环节的操作程序,提高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建议立项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建议立项工作规范
2008年12月30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建议立项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立项要求,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7号部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特制定创新基金项目建议立项工作规范:
  一、建议立项工作是指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后,进入立项审查直至向科技部、财政部提出建议立项项目名单的全过程。
  二、建议立项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以创新基金专家评审或评估意见为主要立项依据,并参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经过中心组会议、审定组会议等程序,集体讨论提出立项建议项目名单。
  三、管理中心在组织创新基金专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后,由相关职能处室依据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及专家对该批次项目评审情况进行测算,并提出项目建议立项的原则及建议立项的分数线,报经中心组(由管理中心领导和各业务处处长组成)会议研究确定。
  四、创新基金专家评审评估后的项目一般分为:合格项目、基本合格项目和不合格项目三类。合格项目是指达到建议立项分数线以上的项目;基本合格项目是指专家评审分数及格(60分以上)却又未达到建议立项分数线的项目;不合格项目是指专家评审不及格(60分以下)的项目。
  五、合格项目原则上应给予立项。对于个别已达到建议立项分数线,但专家意见有分歧或相关处室在立项审查时有异议的项目,由管理中心有关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提交中心组逐项进行专题讨论,确定是否建议立项。
  六、基本合格项目可作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由管理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地区差异、技术领域差异等因素,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经中心组会议讨论确定,对于基本合格项目纳入立项建议项目名单的,还需报经审定组(由科技部计划司、财政部企业司和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会议审定。
  七、不合格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立项建议范围。对于个别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经审定组审议同意,可进行项目复议。
  八、项目复议的处理程序:
  项目复议是指创新基金地方推荐单位或项目申报企业在创新项目管理系统上获得所申报的项目不建议立项信息后,对专家评审结果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议的;或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审意见有重大分歧、中心组和审定组讨论中有重大意见分歧并由中心组或审定组会议同意进行复议的。
  1.由申报项目企业提出需复议的项目,需由申报企业向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写明申请复议的明确理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意认为确需复议的向管理中心提请复议。管理中心召开中心组会议审议确定项目复议名单。
  2.因创新基金评审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项目复议,由管理中心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经中心组会议审议确定项目复议名单。
  3、对于中心组和审定组讨论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项目,由审定组会议确定项目复议名单。
  4.在确定项目复议名单后,由管理中心有关职能处室通知相关评估机构重新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议。
  5.项目复议完成后,有关评估机构需向管理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提交专家复议意见,专家复议意见需一式两份;
  6、专家复议意见为最终结果。由管理中心召开中心组会议确认项目复议结果,并将复议通过的项目纳入建议立项名单。
  九、项目复审的处理程序:
  项目复审是指管理中心向科技部、财政部正式报出建议立项名单后,科技部、财政部在审批过程中要求对项目进行复审的,由管理中心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
  十、管理中心向科技部、财政部提出的建议立项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为正式立项项目,名单在创新基金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不立项项目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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