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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政策性金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发展政策性金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基础。然而,近年来,随着投资环境不断恶化,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导致不少中小企业逃离实业。究其深层原因在于:一方面,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突出瓶颈,中小企业无法负担发展主业所需的高昂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面临诸多高收益诱惑,如投资房地产、开设地下钱庄等,导致中小企业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在这种背景下,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基础性作用,探讨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途径和手段,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金融业与制造业利润率倒挂问题的必然选择,是遏制产业空心化、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必由之路。
  一、有效缓解融资难,政策性金融具有基础性作用
  政策性金融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国际通行做法。纵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政府都针对市场失灵,把政策性金融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措施,并取得明显实效。目前商业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多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商业性金融对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在此背景下,破解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题亟需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弥补商业性金融的局限性。这也是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避免经济发展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
  政策性金融扶持中小企业是其本质属性使然。引导性和非营利性是政策性金融的根本属性,决定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一方面,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性可以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聚集更多社会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实现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的政策性金融可以平衡市场价格,解决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贵”问题,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性金融是应对实体经济“空心化”风险的迫切需要。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立身之本,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呈现“空心化”趋势,大量社会资本游离实体经济变成游资和热钱;而中小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基础正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叠加形成的发展瓶颈。2012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利用政策性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政策性和倡导性作用,强化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功能,是引导金融回归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
  二、当前我国政策性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发挥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政策性银行、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政策性保险、政策性创投基金所构成的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已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部分政策性银行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调研发现,政策性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存在较大欠缺,无论是规模还是结构上尚难以有效满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主要表现在:
  第一,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制度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安排,推进力度不足,发展步伐滞后。
  第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不完善,合作方式单一。政策性金融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上的带动能力有限,未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杠杆作用。
  第三,尚未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补偿机制。一是政策性银行普遍存在资金筹集渠道单一、市场化筹资机制匮乏等问题。二是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三是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缺乏持续性,规模偏小,对社会资本引导带动作用不足。总体来看,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投入明显不足。以美国为例,2013年美国SBA直接投入预算为24.98亿美元,间接(贷款)投入为231.23亿美元,占财政支出的6.74‰,而2012年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总资金仅占财政支出1.17‰,且以直接补贴企业方式为主,间接方式较少。
  第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不健全。一是政策性担保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占总体的24.15%,其实收资本仅占30%。二是再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三是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不足,目前平均放大倍数仅3倍多。四是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担保机构承担60%~80%风险,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五是信用担保行业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三、对政策性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五点建议
  第一,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顶层设计。一是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保障体系,依法进行、有法可依。二是明确机构,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或指定现有政策性银行承担相应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职责。三是配套政策,专门出台针对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四是加强政策监管与风险防控,强化对相应金融风险管理和评估制度建设。
  第二,健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一是政策性银行向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批发贷款,再由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转贷。二是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目标项目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偿还担保。三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及国有大型保险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贷款保险,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提供保险。四是政策性基金通过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与VC、PE等商业性金融合作建立母子基金。
  第三,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补充机制。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业务建立低成本筹资机制,通过风险共担方式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二是不断创新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三是加大引导力度,广泛吸引与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
  第四,探索构建我国小微企业社会化金融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的原则,构建由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组成的小微企业社会化金融体系。要明确小微企业社会化金融体系中各方的定位和职责,实现密切协作。一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性银行共同确定中小企业支持重点和范围,测算中小企业批发资金规模。二是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政策性银行与中小型银行一起合作构成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批发零售系统,由担保机构、小贷公司、网络融资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共同组成助贷金融体系。三是通过建立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参与评价的制度安排,实现银行监管、企业自律、社会联合监督共防风险的局面,减少银行风控的负外部性,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第五,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一是完善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发展,重点推进再担保机构发展。三是有效规范“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四是探索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课题赛迪研究院中小企业研究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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