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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创新基金及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创新及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管委会批准设立,由示范区财政投入组成的为加快示范区开发建设,支持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项目的专项基金。示范区财政局全面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基金”用于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优势,产品处于研发、中试或规模化阶段的项目。
    第三条  该基金原则上以“种子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分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所得锐返还)、资本金注入和课题项目投入四种形式支持入区企业发展。以资本金注入和课题项目投入形式投放企业的,示范区管委会为股份拥有者。
第二章 申请“基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有持续创新、发展的意识。
    第五条  主要从事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信息服务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六条  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三章 “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第七条  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九条  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基金”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需要和特点,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所得税返还)、资本金注入和课题项目投入四种不同方式支持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且投资结构合理。
    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3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无偿资助
    示范区财政局接受所有入区企业“基金项目”的申报,经专家评审、推荐,并经示范区管委批准后,无偿为企业提供项目科研经费,此项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所得税还按《杨凌示范区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执行。
企业自入区年度起,可连续五年申请无偿资助。
    3、资本金注入
    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的项目。
    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基金资本金注入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基金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三年内依法收回。个别研发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回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4、课题项目投入
    课题项目投入主要用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入区企业处于研究阶段且思路新颖,技术超前并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课题项目。
    此项申报须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供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的推荐材料和担保证明。
    “基金”对课题项目投入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一般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基金”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个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两种形式。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六章 “基金”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示范区财政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受理企业“基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审查、推荐并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基金项目,由示范区财政局签订“基金项目合同书”,示范区财政按合同拨付相应的资金。示范区财政局代表示范区管委会全权负责“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
    第十四条  对“基金项目”的监理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  承担“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应自觉接受示范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示范区财政局如实上报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示范区财政局有权根据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示范区财政局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示范区财政局基金专户。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基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在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示范区财政局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经审查后,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
第七章 “基金”受益方式和回收
    第十八条  “基金”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在投资3-5年内,示范区财政局将把基金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机构,以退出投资而转向下一个投资项目。“基金”以课题项目方式投入的,经审核确定后,双方按商定的收益比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签署合同书,待项目完成并转让后,双方按合同规定比例分享收益;一旦项目研究失败,要实施清算并写出报告备案。

    附:企业申请基金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杨凌示范区企业创新及发展基金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所在地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杨凌示范区企业创新及发展基金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2、按《杨凌示范区企业创新及发展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杨凌示范区企业创新及发展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相关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说明: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示范区财政局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主办单位: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京ICP备13019302号-1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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