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济南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结合高新区特点,设立济南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匹配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匹配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取得国家和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匹配的资助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资金的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有关科技项目的支持,以吸引各级政府创新基金、科技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
第三条 创新匹配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新产品开发和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创新匹配资金来源暂按每年高新区财政支出的2%比例,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要求逐年提高比例。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欢迎并接受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创新匹配资金提供捐助。
第六条 创新匹配资金由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安排使用和管理,高新区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创新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项目技术成熟,研发、中试、产业化阶段目标明确;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项目完成后必须在高新区进行投产,不得撤离高新区;
(五)项目必须取得上级创新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创新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税务机关登记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筹匹配资金;
(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三章 支持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创新匹配资金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方式对创新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条 创新匹配资金对国家和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匹配,采取总量控制,相对集中,综合平衡,同步按比例的方法予以支持:
(一)对技术创新含量一般的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30%到50%比例进行匹配;
(二)对技术创新含量较高的项目及对产业化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50%至100%比例进行匹配;
(三)本年度创新匹配资金用于当年度6月30日前申报的项目和上年度立项的接转项目。
每个项目支持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匹配资金采取以下方式核拨:
(一)项目资助金额50万元及其以下的,于合同签定后的30日内一次性核拨;
(二)项目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分期核拨:第一期按资助资金总额的70%比例,于合同签定后的30日内核拨;第二期按资助资金总额的30%比例,于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30日内核拨。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匹配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软盘,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查新报告、技术鉴定证书、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报表(创新匹配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的,还就提供借款合同)等文件或其复印件资料。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对初审受理的申报项目,及时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申报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是否给予创新匹配资金支持的意见,报管委会分管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科技经济发展局与项目单位签定项目实施合同,创新匹配资金按规定核拨。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凡申报项目已通过国家初审正式受理的,高新区给予项目单位1.5万元的补贴,申报项目通过立项并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高新区按规定给予项目单位创新匹配资金资助。先行核拨的补贴计算在创新匹配资金总额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创新匹配资金年度审查制度:
(一)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对资助项目的监理、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核拨的资金提出处置意见,并对尚未拨付的资金停止拨付;
(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组织实施;跨年度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每年向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告创新匹配资金的年度使用、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匹配资金;
(四)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创新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经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单位,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视其情节轻重,按合同规定核减创新匹配资金,直到撤销或者中止合同。对撤销或者中止合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创新匹配资金剩余部分全额上缴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同时,不再受理该单位使用创新匹配资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