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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

二、 总 则
为扶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桂林高新区从区财政中拨出10万元资金,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经费),对符合申报条件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以后桂林高新区将每年从区财政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助经费”。
二、使用经费前提
    1、企业及其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申报条件。
    2、项目推荐单位必须是桂林高新区管委会。
    3、企业已将创新基金申报材料上报给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三、使用经费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经费的申请报告。
    2、邮寄申报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3、正规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企业财务报表的发票复印件,或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经费的使用金额
    1、对自行准备申报材料的企业,每个项目补助3000元;
    2、对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准备申报材料的企业,每个项目补助5000元。
    五、经费的偿还
如企业申报的创新基金项目获得了科技部立项,则企业需偿还本经费;如项目未获立项,则本经费作为桂林高新区的风险投资,不需企业偿还。
    六、经费的操作
    1、经费实行合同管理,由桂林高新区经贸科技局与经费使用单位签订经费使用合同。
    2、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财政局在接到经贸科技局与经费使用单位签订的经费使用合同后,即与经费使用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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