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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扶持、促进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办发(1999)47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渝委发(2001)7号《关于加强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精神,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规范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保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特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创新基金的来源
从2001年开始由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科技创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创新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凡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都有权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基金。创新基金以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为主,促进科技管理为辅。所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项目等。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技术攻关联合开发的项目。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三、创新基金支持对象的条件
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领导集体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4、有专门科技开发人员和机构,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开工不足一年的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依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予以扶持。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和新技术产品需要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有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个别高新技术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80%。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企业有与无偿资助金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并资金来源已经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二年。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创新基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可报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证明文件(产品或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明等)。
    6、对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即许可证。
7、申请贷款贴息须由银行部门出具的承贷证明。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上报高新区产业局。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使用基金资格。
    六、创新基金的审批管理与监督
    高新区产业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创新服务中心是创新基金的执行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个别重大项目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评估、评审,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报请科技创新基金审批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并且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定期将基金使用情况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高新区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科技创新基金审批领导小组
    组长:  张晓兰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李 宁   产业局局长
            唐振芳   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服务中心,
    办公室主任王大勇。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局负责解释。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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